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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冠仁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隆发五金建材商店、樊秀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冠仁,哈尔滨市道外区隆发五金建材商店,樊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周冠仁,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红旗试点新区12栋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隆发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东区A栋19街区*号。被执行人樊秀兰,女,1965年2月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试点新区**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周冠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隆发五金建材商店、樊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冠仁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冠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隆发五金建材商店、樊秀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隆发五金建材商店、樊秀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冠仁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隆发五金建材商店、樊秀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