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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290号原告钟某某,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田某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自己与被告田某某愿意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以自己与被告田某某愿意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 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