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07号太仓清宇特种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毛小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太仓清宇特种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太仓清宇特种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8990.50元。因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清宇特种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25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批设备及原材料已被另案查封(工人工资案件诉前保全的)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于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因工人工资案件被诉前保全的设备及原材料暂不要求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的上述设备及原材料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