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某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57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藏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荣,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学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6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128元,退付原告1128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成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