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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秀娟与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黄秀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宇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娟,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供电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上诉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黄秀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艳龙代理审判员  姜 兵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