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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海光诉张树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光,张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光,又名李海刚,男,43岁,汉族。被执行人张树飞,男,36岁,汉族。申请人李海光与被执行人张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树飞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树飞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树飞车辆情况,向被执行人张树飞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偿还欠款。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李海光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前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赔偿款。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永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