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李刚、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李刚,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40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贾志平,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俞亮,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刚,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白维新,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吕炜,系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刚、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证字第29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