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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739号原告熊某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以暂缓处理此事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