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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子廷与王凤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廷,王凤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87号原告王子廷,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王凤龙,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委托代理人江衍喜,巴林右旗司法局索博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廷与被告王凤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廷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鲍  洪  祥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