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子廷与王凤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廷,王凤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87号原告王子廷,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王凤龙,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委托代理人江衍喜,巴林右旗司法局索博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廷与被告王凤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廷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鲍 洪 祥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