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欣明、谢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欣明,谢丹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29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5150429J。法定代表人:潘民强,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海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崔仲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韩欣明,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10。被告:谢丹红,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2X。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欣明、谢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