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俊涛执行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90号被执行人:马俊涛,男,1994生2月22日生,汉族,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 乃 明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结案报告(2015)开执字第3490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高旭,男,1991生6月4日生,汉族,现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宋月,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现正在监狱服刑。二、案件的由来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三、执行工作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4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四、执行结果本院(2015)开执字第34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合议庭笔录评议时间:2016年3月3日评议地点:执行局207室评议案件:(2015)开执字第3490号参加人员:执行员姜晓旭,吕乃明,XX书记员:裴月文评议内容:XX: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张伟波:同意上述意见。吕乃明:同意上述意见。决议:本院(2015)开执字第3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