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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央与洛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央,洛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279号原告江央,男,1977年4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西藏嘉黎县。被告洛洛,男,1967年5月8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江央与被告洛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达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