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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315号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2号楼9层915.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3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董事长。本院对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票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各渠道开展票券销售、团购、优惠券业务指定总代理。协议第四条约定,如甲方全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30万,则乙方按全部销售额的5%返款于甲方,做为奖励。2013年11月15日双方又补签了补充协议,对部分售价做了调整。2013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品牌(票券业务)代理投权书》,再次明确了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关系,指明原告为独家总代理。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共计交付了预付款1880549元。预付款只用于原告的客户在被告处消费。剩余的款项被告需要返还。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向原告支付奖励返款,原告无奈,依法向贵院起诉,经贵院审理判决,做出了(2014)丰民(商)初字第153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诉讼中,只认为原告的客户在被告处消费的金额为802803元。经贵院审理查明,原告的客户在被告处实际消费额为1583352元,而原告在被告处账余额为7197元。而原告实际向被告打入的款项为1880549元。故被告应扣留了原告款项29万元。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属于不当得利,需要依法向原告返还这部分的不当得利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现原告自述所主张款项系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支付的预付款,故双方纠纷仍属合同纠纷,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且其主张之大部分款项均从个人账户汇出,又未举证证明原告是否与相关款项存在利害关系,无法确定原告是否适格。虽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其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炜人民陪审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孙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雨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