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5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