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5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