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凯与吴进灯、胡华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吴进灯,胡华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汤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孙凯。委托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丽庆,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灯,现羁押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被告:胡华俭。原告孙凯为与被告吴进灯、胡华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凯的委托代理人吕明臣、被告吴进灯、被告胡华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3日,被告吴进灯、胡华俭因经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款项,被告方未予归还。原告请求判令由被告吴进灯、胡华俭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6240元(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5月23日起暂算至2014年10月17日止,此后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吴进灯、胡华俭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双方就借期、利息进行了约定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吴进灯答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借款属实,但事后曾经还款,答辩人曾于2014年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62×××16)向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尾号为6616或7918的其中一个)一次性转账过20000元左右用于归还本案借款,且答辩人因本案借款将本人所有的浙G×××××号哈弗H6汽车抵押给了原告。被告胡华俭答辩称:答辩人确与原告签订过《借款协议》。扣除吴进灯的还款后,答辩人愿意承担余款的还款责任。被告吴进灯、胡华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本院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审核认证的规定,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吴进灯、胡华俭均无异议,故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3日,被告吴进灯、胡华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5000元,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吴进灯、胡华俭)因生意周转需向乙方(孙凯)借人民币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借款时间2014年5月23日,还款时间2014年6月21日下午2点之前,借款时间为30天;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归还乙方借款,甲方承担总借款的25%作为违约金;借款利息为农村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甲方违约造成纠纷,导致乙方诉至法院,甲方必须承担乙方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65000元交付给被告方。嗣后,被告吴进灯、胡华俭未按约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吴进灯、胡华俭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其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应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宜。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吴进灯、胡华俭主张吴进灯已归还部分款项,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进灯、胡华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凯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5945元,合计70945元(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暂算至2014年10月17日止,此后仍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凯负担7元,由被告吴进灯、胡华俭负担1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建平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人民陪审员 方韩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