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辛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辛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万奇执行员 侯钦民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