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民初字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与周利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周利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字444号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品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宾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