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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3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鹏飞,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颍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