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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仲召乾与苏红忠、尚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召乾,苏红忠,尚培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仲召乾,个体户。被告苏红忠,农民。被告尚培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召乾诉被告苏红忠、尚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仲召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召乾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