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仲召乾与苏红忠、尚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召乾,苏红忠,尚培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仲召乾,个体户。被告苏红忠,农民。被告尚培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召乾诉被告苏红忠、尚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仲召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召乾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