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杜金玉与龙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玉,龙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351号原告杜金玉,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龙阳,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张凤林,系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玉诉被告龙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金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杜金玉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