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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319号原告:李某。被告:卢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