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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1、孙某等与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孙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274号原告刘某1,男,73岁,1942年5月1日,地址:任丘市,现住。原告孙某,女,75岁,1941年3月1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2,男,51岁,1965年2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3,女,45岁,1970年10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4,男,48岁,1967年11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5,男,48岁,1967年10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本院在审理刘某1、孙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孙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润滑、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