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1、孙某等与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孙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274号原告刘某1,男,73岁,1942年5月1日,地址:任丘市,现住。原告孙某,女,75岁,1941年3月1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2,男,51岁,1965年2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3,女,45岁,1970年10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4,男,48岁,1967年11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被告刘某5,男,48岁,1967年10月13日,地址:任丘市,现住。本院在审理刘某1、孙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孙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润滑、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