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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与被告谢云凤、刘洋确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刘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193号签发人(2016)吉0284字第283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个体经营者:刘福建。委托代理人:常忠山。被告:刘洋。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诉被告谢云凤、刘洋确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韩泽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个体经营者刘福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忠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云凤、被告刘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诉称:2015年5月开始,原告往二被告处赊销石膏线,经双方结算,2015年12月28日,被告谢云凤为原告出具欠据,欠原告石膏线款36,439.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请求二被告给付石膏线货款36,439.00元。被告谢云凤、被告刘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谢云凤与被告刘洋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磐石市金龙源石膏线。2015年期间,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向被告谢云凤、刘洋出卖石膏线,被告谢云凤、刘洋未支付价款。2015年12月28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写明“欠据,金龙源石膏线欠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36439元,欠款人:谢云凤,日期:2015年12月28日”。以上事实有谢云凤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买卖石膏线的法律关系,买卖石膏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双方形成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6,43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云凤、被告刘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古堡石膏线专卖店石膏线货款36,439.00元。案件受理费710.00元,由被告谢云凤、被告刘洋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