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刑初47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99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17日因赌博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6年5月11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7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漾西毛庵头华扬木业门口处时,与戴某驾驶的浙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达145mg/100ml。后被告人杨某于当日17时15分许在织里医院被抽取血样。经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戴某损失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受案登记表、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记录查询、(2007)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看守所人员信息;证人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