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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曹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华,曹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2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华,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曹海燕,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曹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5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海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海燕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742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曹海燕在中国银行工资每月3000元至775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