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成龙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358号原告刘成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国林,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鹿鸣路6号。负责人周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龙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龙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