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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汪志远与黄丽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远,黄丽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汪志远。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倪娅斌,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丽君。原告汪志远与被告黄丽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志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娅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君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志远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4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时,给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尚欠原告贴息差价5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讨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丽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为业务往来关系。2014年7月19日,被告通过承兑汇票归还原告一部分欠款后,仍有55000元贴息差额未能支付,故应原告要求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汪志远贴息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黄丽君,2014.7.19。”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被告黄丽君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丽君结欠原告款项55000元,有被告黄丽君出具的《欠条》为据,原告汪志远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500元,事实清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汪志远欠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566元,由被告黄丽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钱凌虹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