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滨、杨立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滨,杨立莹,崔帅,刘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滨。被执行人杨立莹。被执行人崔帅。被执行人刘海静。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韩滨、杨立莹、崔帅、刘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智审判员 陈 俊 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