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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金英男与张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英,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金英男。被执行人张贵。申请执行人金英男申请执行张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英男据此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7,736.5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3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贵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