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金英男与张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英,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金英男。被执行人张贵。申请执行人金英男申请执行张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英男据此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7,736.5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3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贵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