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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永军与南卫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军,南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安永军。被执行人南卫萍。安永军与南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安永军借款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安永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永军与被执行人南卫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