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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刘大宝、周庆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刘大宝,周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62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195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刘大宝,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周庆林,女,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刘大宝、周庆林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翠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98,600元,给付借款798,600元的逾期利息(其中480,000元自2013年5月27日起算至清偿日止,115,000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算至清偿日止,150,000元自2013年9月26日起算至清偿日止,53,600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算至清偿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346元和执行费10,38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大宝、周庆林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先后至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登记;银行无存款。嗣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刘大宝、周庆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委托刘大宝、周庆林居住地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刘大宝在宿迁绿怡工艺品编织有限公司140万元的股权,调查被执行人刘大宝、周庆林的财产,上述法院至今亦未予以回复。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798,6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2,346元和执行费10,386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翠英与被执行人刘大宝、周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金贤执行员包炜执行员徐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俞扬审判长  金贤审判员  包炜审判员  徐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扬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