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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靳钰诉余运波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钰,余运波,张清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靳钰,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6日。被告:余运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9日。被告:张清合,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钰诉被告余运波、张清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钰以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靳钰承担。审 判 长  陈涛审 判 员  杜静人民陪审员  李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