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立银诉被告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银,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216号原告袁立银,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必铎,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平,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立银诉被告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立银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立银因与被告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立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袁立银承担。审判员 刘家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