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执恢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王玉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王玉田,蒿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恢120-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兴盛养鸭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连雨,经理。被执行人王玉田,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蒿跃峰,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李堂居委会424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商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玉田、蒿跃峰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两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乐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