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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元明、朱宝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元明,朱宝娥,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6282-4。法定代表人:付强。被执行人:邓元明,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朱宝娥,系邓元明配偶,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同安门44-2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4485281-2。法定代表人:邓元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元明、朱宝娥、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3301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