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民初306号原告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维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俊侃,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维建及委托代理人张丽、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俊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以来原、被告双方一直有电镀加工业务往来,从2013年11未开始被告一直拖欠我公司电镀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723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7233.00元。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欠款确认函、增值税发票1张(复印件),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及数额。被告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均属实,拖欠原告17233.00元表面处理费属实,上述款项为20110年至2013年11月间累计拖欠原告的费用,至今未给付,同意偿还拖欠原告的加工费,但由于被告现己资不抵债,所以没有给付加工费,但不存在恶意拖欠。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14年2015年度欠税费明细,证明被告不存在恶意拖欠原告加工费,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与原告公司无关。综合当事人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从2010年开始有业务往来,原告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了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电镀加工业务。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拖欠原告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7233.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己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加工承揽业务,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被告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款确认函即是对拖欠原告加工费及数额的确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其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7233.00元一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仅以其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偿还欠款为由,不同意给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沈阳维宇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7233.00元。诉讼费231.00元由被告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