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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薛隆彪与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隆彪,陈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隆彪,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苹,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伟、陈利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隆彪因与被上诉人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薛隆彪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虽提出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却不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隆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