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某某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56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藏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荣,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学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4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997元,退付原告997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成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