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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512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7号1-3层(西楼)305室。法定代表人:傅小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委托代理人:陈达,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培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