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鲁景梅与杨业青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景梅,杨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鲁景梅,女,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杨业青,男,1939年6月26日生,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景梅与被执行人杨业青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业青得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邢初字第5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