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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贾玉城、苏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贾玉城,苏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贾玉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苏爱琴,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张建华申请执行贾玉城、苏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贾玉城、苏爱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贾玉城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在银行有抵押,且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号车库也被本院另案查封,位于大武口区***的一栋综合楼已被多家法院整体查封,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贾玉城、苏爱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110国道西(石国用***土地、(石国用***号)土地,均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187740元,申请执行费1427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