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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何占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何占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121号原告卢某。法定代表人齐春娥。委托代理人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占利。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E区图书大厦*楼。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宁,该公司职工原告卢某与被告何占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卢某的法定代理人齐春娥、委托代理人孙书法、被告何占利委托代理人吴卫东、阳光财险沧州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230296.1元被何:事故发生后给付原告母亲齐春娥2000元钱,并垫付门诊费1509.45元。经审查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共计230296.1元,被告提交门诊票5张证实为原告垫付1509.45元,因此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231805.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6600元。主张天数和数额过高,具体金额法院酌定。原告在天津儿童医院住院266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为26600元。3、营养费1575元对营养期应当结合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定是否需要加强营养,没有医疗机构证明我方对营养期不予认可。经司法鉴定原告营养期为90-120天,本院酌情支持105天,以原告主张每天15元,共计1575元。4、伤残赔偿金81488元。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经司法委托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伤残系数确定为40%,原告为农村户籍。按上年农村可支配收入10186元×20年×40%=81488元。5、鉴定费1669元。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事实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认定。6、护理费36231.59元。认可护理人齐春娥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护理,认可原告父亲住院期间参与护理,但不认可主张的护理费用计算标准,主张住院期间按社平工资计算,出院后由原告母亲护理。经司法鉴定原告护理期为事故发生之日至2015年5月22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后期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出院后无需护理。经审理事故发生之日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5月22日,原告住院185天,出院天数8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护理人为原告父亲卢广发,其日均工资为164.4元;原告母亲齐春娥,根据其户籍性质护理费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收入15410元计算日均工资为42.2元。护理费为:父亲164.4/天×185天=30414元;母亲42.2元/天×8天=337.6元。后期住院81天护理人数1人,护理费为42.2元×81天=3418.2元,以上共计41976.8元,原告主张36231.59元,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精神损失过高。根据原告伤残情况,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0000元。8、交通费4895.6元被保: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何:没有具体说明交通费用票据起始地点和用途,我们仅认可其中表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名字的票据。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用票据及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9、住宿费21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裁判理由与结果2015年3月20日10时27分,孙洪胜驾驶冀J×××××货车,行驶至廊沧高速公路转京沪高速公路弯道内,在慢车道内与辽宁省凌海市驾驶人王亮驾驶的辽A×××××货车追尾,造成冀J×××××车乘车人陈蓬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洪胜、王亮负事故同等责任,陈蓬无责任,以上事实由事实及法律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孙洪胜与王亮对损害后果各承担50%:50%的责任为宜。王亮驾驶的辽A×××××货车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综上逐项确定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25963.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3营养费1200元;4伤残赔偿金52304元;5鉴定费1669元;6护理费8660.13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4948元、8误工费12896.88元、9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10交通费500元;11车损8950元。以上损失共计134491.92元。其中第1-3项损失为29563.91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19563.91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0%为9781.95元;第4-10项损失共计95978.01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95978.01元;第11项损失为895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695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皇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0%为3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120000元。二、被告何占利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共计119650.12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并汇至原告个人银行帐户(户名:齐春娥,开户行:工商银行青县支行,帐号:62×××16)。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何占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培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