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岳凤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凤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凤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凤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伟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凤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岳凤军驾驶蒙F855**号吉利牌黑色轿车到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建设村大胜利屯居民岳某家院内,从房子东侧围栏内牵出外地居民初某所有的二匹浅红色的马(价值人民币14400元),并将其中一匹马用绳索拴在其驾驶的车辆后侧牵引钩上,领着另一匹马,欲去往音德尔镇销赃。途中被告人岳凤军在巴彦高勒镇梁家屯附近发现二匹马均走失,便驾车回家。于同年2月3日,被告人主动到扎赉特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岳凤军的家属退赔给失主初某共计16400元,后失主初某及其妻子宝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凤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如实供认,且有被告人岳凤军的供述、证人岳某等人的证言、失主初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凤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能积极退赔,得到失主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凤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蒙F855**号吉利牌黑色轿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丽波审 判 员 东 兴人民陪审员 张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