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建与汤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汤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1425号原告陈建。被告汤国庆。委托代理人汤豆豆。原告陈建与被告汤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审查,2014年7月31日,被告汤国庆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款人:汤国庆于2014年7月31日向陈健借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还款……”。同时,查明原告陈建与借条中载明的“陈健”为同一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建和被告汤国庆的借款关系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建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汤国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舒宁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