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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长江与韩福之、关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江,韩福之,关喜娥,刘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吴长江,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徐东卫,系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福之,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关喜娥,女,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刘增军,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江诉被告韩福之、关喜娥、刘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长江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长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