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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尹诗薇与施明云、欧阳日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诗薇,施明云,欧阳日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诗薇,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叶永琴,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明云,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审被告欧阳日瑞,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尹诗薇因与被上诉人施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尹诗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虽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诗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