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顾跃波与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跃波,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顾跃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永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顾跃波申请执行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福自动履行20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