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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军红与郭军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红,郭军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38号原告郭军红,男,1973年3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军粮,男,1968年1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卢氏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红诉被告郭军粮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红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另行解决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