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志军与张永杰、商丘涌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军,张永杰,商丘涌金置业有限公司,王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551号原告杨志军,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张永杰。被告商丘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职务。被告王伟杰,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军与被告被告张永杰、商丘涌金置业有限公司、王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易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