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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6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玉红、蔡春雷、邱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王玉红,蔡春雷,邱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苏106执字第30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瑾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红,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蔡春雷,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邱新新,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生。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玉红、蔡春雷、邱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玉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894437.27元,利息112190.18元���罚息6333.5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蔡春雷、邱新新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王玉红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2016年3月18日邱新新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月偿还20万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另两名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与其中一名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邱新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尧 微信公众号“”